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149034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安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0852230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285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乔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安乔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安乔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再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