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971号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负责人:林旭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松,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乌兰其其格,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勇,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军、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