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4983940L。
法定代表人:张玉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营盘路信用代码115223230096123535。
负责人:李贤,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和***的申请,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3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