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593号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负责人:林旭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松,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
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董事长。
被告:吴洪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湖路。
负责人:张峰,主任。
被告: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林,局长。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军、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