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鉏标、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2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鉏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新怀新村附1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4983940L(3-3)。
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鉏标、***与被执行人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皖112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鉏标、***工程款2337640.80元及利息(以233764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鉏标、***保证金600000元;三、驳回原告鉏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06元,减半收取计20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53元,由原告鉏标、***负担7915元,由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38元。判决生效后,三立公司未依法履行,鉏标、***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立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2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向三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立公司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733元、执行费31776元。因被执行人三立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三立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三立公司在金融系统虽有开户,但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三立公司名下号牌号码皖C×××××、车辆品牌江铃牌车辆,号牌号码皖C×××××、车辆品牌奥迪牌车辆均已通过怀远县车辆管理所协助予以轮候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我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凤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其在上述两地境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另对被执行人三立公司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三立公司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我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于文峰
审 判 员 马林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黄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