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4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辛。组织机构代码:77588527-0。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610503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705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