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26号
原告: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恒盛花园3单元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61050329。
法定代表人:廖耀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细军,北京市中银(南昌)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北京市中银(南昌)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委会石背小组,住所地: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
负责人:胡水亮,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系村小组的小组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罗大检,男,汉族,1954年7月24日,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英(系被告罗大检的女儿),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黄冬孙,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曾志明,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余应根,男,汉族,1947年10月7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水亮,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发元(系被告舒水亮的父亲),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舒和元,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同明,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黄建国,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黄建华,男,汉族,1977年9月6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罗建光,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念瑾(系被告罗建光的妻子),女,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南丰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余水泉,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系被告余水泉的儿子)男,汉族,1994年8月10日出生,地址同上。
被告:李火香,女,汉族,1983年4月25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同君,男,汉族,1981年7月8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同喜,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同亮,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罗水根,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李小平,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兰(系被告李小平的妻子)女,汉族,1975年5月29日,南丰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舒同光,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
负责人:邓长根,系该村民委员会村书记。
原告江西省中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委会石背小组、***、罗大检、黄冬孙、曾志明、余应根、舒水亮、舒和元、舒同明、黄建国、黄建华、罗建光、余水泉、李火香、舒同君、舒同喜、舒同亮、罗水根、李小平、舒同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南丰县市山镇考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2020年5月25日,原告江西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为6237元,由原告江西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琴
审 判 员 胡 睿
人民陪审员 胡志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