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4日,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恒盛花园3单元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61050329。
法定代表人:廖耀保。
被告:彭文,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男,1966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彭国印,男,1978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吴长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吴水亮,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文、吴善良、彭国印、吴长印、吴水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