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姚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781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金湖文化中心大厦801-14。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9号4号楼12层37-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谢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