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姚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11民初1653-1号
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对原告***与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中,漏写法律条文,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5页第6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后增加“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判员  齐晓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