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8302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中路甲15号院2号楼1310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84930L

法定代表人:金东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恩龙,男,1983710日出生,汉族,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1B102单元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14066991

法定代表人:卢发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拿山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82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10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2 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