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69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基,董事长。
被执行人: 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B座10层2单元1103。
法定代表人:卢发旺,职务不详。
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9 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违约金2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
99 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违约金2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创博远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张凤华
审  判  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