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皖0181执恢278号
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
你与六安市鑫鼎建安架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8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鑫鼎建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鑫鼎建安架业有限公司865104.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