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民申679号
再审申请人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巢湖维斯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巢湖市巢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廖永结
法官助理吴辉
书记员徐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