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2032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义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剑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先梅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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