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19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上二期1幢1**21层12102号。
法定代表人:**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752元,减半收取11876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