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3019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重,董事长。
被告:湖北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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