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520号 原告: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十里铺酒十路长力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上二期1幢1单元21层12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安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