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2801执恢43号
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4552元,案件执行费296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7520元,其中执行款204552元,案件执行费2968元。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将执行款204552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同日将案件执行费2968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青2801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