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民初2142号之二
原告:黔西南州腾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盘水街道八字寨村新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H10X41P。
法定代表人:叶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园内长江路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80237P。
法定代表人:龚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西南州腾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腾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诉权享有自由处分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腾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南州腾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兰
书 记 员 尚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