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渡溪区生态工业园内。
法宝代表人***,该项公司总理经。
委托代理人**,女,住址***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岛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据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17)葫仲调第7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务的渤海舶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渤海舶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现经网上总对总查询和对土地、银行、车管所等有关部门传统查询,现被人葫芦岛渤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争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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