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8)青010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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