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01执保121号
申请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提出了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保全费5000元有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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