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8601民初4号
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以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并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5.48元,减半收取计3277.74元,由福建郭坑铁路工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