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426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甘肃***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杏花村一社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