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环县远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环县远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环县远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环县远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575000元,案件受理费4775元,执行费8198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87973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环县远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72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