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293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