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293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