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教**、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7604民初169号 原告:教**,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教**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教**、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树木损失人民币160,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租赁松露34号杆到开峰岔道口的高压线下150.00亩空地,租赁期限15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至。租赁后,原告在租赁地块栽培云杉、水曲***。2020年修建沈阳至白河高铁时,先后于2021年6月、2022年6月两次征用原告租赁地块**。经过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按照每株9.80元补偿。评估后,原告与征收机构抚松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签订了协议,协议已经履行。2022年,原告前往租赁地块管理树木时,发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扩大使用征收面积531.00平方米,并且将扩大该使用面积地块上的云杉全部损毁;施工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原告没有被征收的**地中,损坏**面积220.00平方米(由于**被埋到土里,无法计算株数)。在租赁地块北侧,被告将施工挖掘的土石方堆放在**地中,形成占用**地2,997.00平方米的大土堆,**被埋压在土堆中(也由于被告堆放土石方,压在土堆下的**具体株数现在无法计算)。由于被告施工时将原告没有被征收的面积中的**,或者损毁,或者压在土堆下,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找征收部门要求赔偿,双方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无奈原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中铁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于原告的赔偿损失不予认可,原告对扩大征收的面积没有确凿证据,对毁损的**没有赔偿依据,且高压线下植树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白山供电公司抚松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抚松分公司)职员,于1998年下岗。同年4月20日,******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在抚松分公司松露线通道内5#-17#开发土地,自垦自种。2013年3月31日,教**同***签订《租赁高压线下空地协议》。协议约定,***将松露34号杆到开峰岔道号杆的高压线下空地150.00亩有偿租赁给教**,租期为15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每亩租金100.00元,租金合计255,000.00元;教**租赁后植入绿化**,高度控制在4米内;如国家征用,地上及赔偿归教**,其他归***。 因新建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在抚松境内征收用地310.0118公顷,其中国有林地16.4839公顷,集体林地14.796公顷。在该区域高压线下,教**种植云杉**,部分土地被征用。2021年5月10日,抚松县人民政府作出抚政行补[2021]第80号行政补偿决定书,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云杉17,739株,补偿单价9.80元/株,给予教**补偿173,842.00元。 因**高铁控制段工程需要,抚松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铁建办)就DK379+330.13国网66KV松露甲乙线路进行迁改,需要征收教**在该区域内的**,双方于2022年6月1日签订《林下经济征收补偿协议》,铁建办征收教**林下经济总面积27,721.53平方米,给予教**补偿589,921.00元。 教**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占用**地2,997.00平方米、诉讼标的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教**主张中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扩大使用征收面积531.00平方米,并且将扩大该使用面积地块上的云杉全部损毁;施工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没有被征收的**地中,损坏**面积220.00平方米。教**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主张事实。 本院认为,教**主张中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扩大使用征收面积531.00平方米,并且将扩大该使用面积地块上的云杉全部损毁;中铁公司施工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未被征收的**地中,损坏**面积220.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中铁公司抗辩,其未扩大征收面积、未毁损教**种植**。教**对其主张中铁公司扩大征收的面积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毁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综上,无证据证实中铁公司对教**种植**实施侵害行为。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教**无证据证实中铁公司对其种植**实施侵害行为,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00元,由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