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6334号
原告:中山市泓俊源建筑机械设备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港福路31号领航公馆1栋812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88684066W。
经营者:**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285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德民路区行政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MB2D2444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78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泓俊源建筑机械设备工程部与被告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泓俊源建筑机械设备工程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泓俊源建筑机械设备工程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泓俊源建筑机械设备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樊利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