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29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响导社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