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105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双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北禅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7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支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并承担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至工程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2400元(含执行费22400元);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