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5执423号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7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6837400元(工程款6000000元、利息780000元、执行费57400元),案款已由被执行人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转付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7210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申请执行的工程款600000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