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702民初398号
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4090X1。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振斌,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红波、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941162585。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九冶基地)。
法定代表人:柴勇。
诉讼委托代理人:于飞,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汉族,住勉县定,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2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罗丹梅
人民陪审员王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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