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东升路105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荷香盛世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洪俊,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2年3月10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9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