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48809J,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492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89758.5元,执行费82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并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刘媛媛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