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周洪俊,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审 判 员  杨长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