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3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现住太仓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东升路10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48809J。

法定代表人:**文。

被执行人:**文,男,汉族,1953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与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85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73万元,该款由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文对被告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支付利息30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0元,由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于2019年6月1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因江苏恒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9184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前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已支付),余款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经执行已到位10万元,被执行人并已交纳本案执行费2231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5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