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宏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7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9-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D31J93。
负责人:陶洪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30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8697234X。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九龙坡区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2595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坡区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准许九龙坡区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