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斌,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8697234X,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30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靖江市翼神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08744483,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南路城建开发物业中心南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开。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靖江市翼神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