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巢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08号
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
被告: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巢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巢湖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