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与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09号
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长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屹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