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25行初63号
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通榆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响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响水县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胡广兵,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乃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荣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多
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
人民陪审员 夏 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