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1820号
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科技路27号院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史洪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款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