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梅凯、天津中建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5178号
原告:梅凯,男,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建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街道新开里9号405-1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凯诉被告天津中建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梅凯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凯撤回对被告天津中建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凯负担。
审 判 员 杨丽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