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438号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88X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94313947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