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2505号
原告: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北张乡上河头村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魁。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原告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宣晟钢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