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立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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