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354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院19号楼(5-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同被告。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