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752号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铁十六局、中铁十六局城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