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392号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4BBN6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省鼎扬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506522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鼎扬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4日立案。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悠